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我校学位管理与学位评定的领导机构,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位工作,按照获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1人组成(取单数),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2-3人,人选由主席提名;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主要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须具有教授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届内成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研究生院办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11人组成(取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教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设学位秘书1人,负责学位授予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名单,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并经本单位全体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研究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选举产生。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届内成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二)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熟悉上级及学校学位相关政策。
(三)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出国(境)一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安徽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
(三)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学位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
(二)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并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履行与学位工作评定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